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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问题解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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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7日 |
浙江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问题解答之一 ——关于普查登记时地址名称代码和建筑物编号填写相关问题的说明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每个普查对象要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属于人户分离的,同时在户口登记地登记相应信息,按照现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实际所在普查小区和建筑物,填写地址名称代码和建筑物编号。对一些特定人口群体,登记时的地址名称代码和建筑物编号需要特殊处理。现就相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一)各地在组织开展普查区域划分和名称地址代码清单的确定工作时,暂无需考虑特定人口群体的地址名称和代码填写问题,要按照“地域完整覆盖并且有实际地域和人口”的原则,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核实确定的普查区名称地址代码清单以及实际划分的普查小区个数,统一整理、生成普查小区名称地址代码文件(标准地址码库),供登记填表使用。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并移交所在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标准地址码库中本县级公安机关所在的普查区内,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800”开始,依次增一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如第800普查小区、第801普查小区。
(三)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负责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并移交所在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标准地址码库中本县级公安机关所在的普查区内,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850”开始,依次增一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如第850普查小区、第851普查小区。
(四)在户籍地登记人户分离人口时,对大规模连片拆迁区域(整村拆迁后允许设立“飞地”的除外)内户口未迁的户籍人口,高校、人才交流中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管理的空挂的大集体户人口,如果一个普查区超过100人,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提出,经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核准后,登记时均填写普查表短表,并在标准地址码库中本乡级区域的相关普查区中,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供填写地址名称代码使用。虚拟普查小区的地址代码自“900”开始,依次增一顺序编码,并以编码序号命名,如第900普查小区、第901普查小区。
(五)对于上述虚拟普查小区,不需补入标准地址码库。但是整村拆迁且未允许设立“飞地”的村,仍按照要求编号并加入地址码,即普查区地址码不变,普查小区代码自“900”开始,依次增一顺序编码。对于“800”及以上代码的普查小区的普查表,数据录入时由软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六)对于上述以虚拟普查小区登记的人口、户籍地难以落入确切建筑物的其他人口和无住房人口,普查表上的建筑物编号填写“00”,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房编号填“0”,短表上的H5和H6指标也都填“0”。
(七)按上述虚拟普查小区处理后,对人才中心、企事业单位等实际上存在的建筑物,在划分小区时,作为无人居住的建筑物归入正常编号的普查小区,小区图上的建筑物编号根据规则正常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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