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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海上船员如何普查登记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4日
关于舟山市海上船员如何普查登记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1、对国内渔业捕捞船、海上运输船:普查时点在船上的船员,在本县(市、区)陆地上有住所,按居住地登记。在本县(市、区)陆地上没有住所的外来人口,属于企业性质的船只,由企业负责登记外来船员,并按作业水域或日常靠岸码头所在地申报。属于个体性质的船只,个体船主在本县(市、区)陆地上有住所,船上的外来船员可随船主家庭在居住地普查登记,可登记到船主家或另登集体户;个体船主在本县(市、区)陆地上没有住所,由个体船主负责按作业水域或日常靠岸码头所在地登记船上全部外来人口普查信息。
        2、对远洋渔业捕捞船:普查时点在出洋捕捞船上的船员,在本市陆地上有住所,按居住地登记。在市陆地上没有住所的外来人口,由各远洋捕捞企业负责登记出洋捕捞时的外来船员人口普查信息。
        3、普查标准时点实际居住在灯塔站的人员,在本县(市、区)陆地上有住所,按居住地登记;在本县(市、区)陆地上没有住所,由灯塔站所在村(居)负责登记。
        4、鉴于海上人口流动性大的特点,各地在摸底中一定要抽调熟悉海上运输、作业等情况的人员,具体负责海上人口普查工作的实施。摸清海上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好人口登记地的基本定位。对于远洋渔业捕捞船只在基本信息准确的前提下,在普查摸底和登记阶段处于出洋捕捞的船只,可将摸底、登记和复查一次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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