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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企事业单位《统计登记证》换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11日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手续、不提供基本统计资料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本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须到原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换证。

统计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以及迁出原所在县(市、区)的,应当在撤销、终止经营或迁出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统计登记手续。

本单位如有新办(变更、到期的时间为200711日前办理)还未及时办理统计证,请于729到审批中心一楼统计局28号窗口办理。

携带资料如下:

1、单位成立的依据,选其一(包括有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村委会当选证书、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的三定方案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公章、

4、分支机构带总公司代码证复印件、

5、单位名称变更带名称变更证明、

6、变更、到期换证办理还须1012月份财务报表、

7、原《统计登记证》正副本、

注:以上所需复印件各为1份,规格:A4纸。

办理地址:瑞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统计局28号窗口

咨询电话65827285(市审批中心统计局窗口)

收费标准: 免费    

承诺时限:即办

                    

                                瑞 安 市 统 计 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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